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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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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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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要在英国买房,首先我们要对英国的土地法有应该详细的了解,那么下面就和出国留学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帮助到你,欢迎阅读。

  一、英国土地管理体制

  英国在中央一级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实行土地分类管理,并由下列机构执行土地管理的职能。

  英国副首相办公室成立于2002年5月,主要负责住房政策制定、规划政策、权利授予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军火政策制定等。它是一个综合性政府管理部门,主要作用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城市发展和住房用地主要归该部门负责。

  环境、食品和农村事业部(Defra)成立于2001年,由以前的农渔食品部(MAFF)和环境、交通和区域部(DETR)的环境和乡村事业局组建而成。农地和农村发展用地主要由该部门负责。

  过去,农渔食品部兼管森林和林地的使用和统计,上世纪20年代成立林业委员会后,对森林的管理和统计,划归林业委员会进行管理。

  土地登记局成立于1862年,最初是在资源的基础上办理登记,1896年一项法令规定凡土地买卖必须登记,登记局是政府唯一从事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目前在英格兰、威尔士地区共设有24个分局,分片承办具体登记业务。土地登记局由英国内阁司法大臣领导,不受地方政府领导。

  二、土地供给制度怎样,如何做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由于预测英国住房在近20年将会有较大的增长,政府为了保护绿地,同时又能满足住房增长的需求,综合采用了规划、税收、信贷和津贴等手段,鼓励对棕地(Brownfield)的再开发,而限制在绿地上进行开发建设。

  政府制定政策,鼓励新增住房建立在已利用土地上

  最近的政府目标是,开始一项行动--“棕地再利用”以支持“绿地发展”(greenfield),缓解乡村和绿带地区的压力。1998年2月,英国政府宣布国家目标是,到2008年,至少60%的新增住房要建立在已利用土地(棕地)上。在此之前,曾宣布到2016年英国将需要新增440万套住房,后来这一数据又被减少到2021年需要380万套。

  多部门合作建立全国土地利用数据库,标明棕地位置和利用情况

  为了实现对棕地的开发利用这一目标,英国不同政府部门开展合作,由副首相办公室(ODPM)、英国策略联盟(EP)、改革与发展署(I&DeA)和陆地测量局(OS)4个组织联合开发了一个全国土地利用数据库(NLUD),研究设计用于获取英国土地利用程度和分布的详细信息,该数据库包含了关于已利用土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及废弃建筑的信息,掌握着全国66 000公顷的已利用土地的详细信息。数据库将土地利用分为51类。可以设想,一旦确定了棕地的数量和位置,就可以设计和执行计划来鼓励再开发利用这些地区,尤其是住房需求比较大的地方。同时,英国策略联盟正在研究“全国棕地策略”,这一策略将使政府实现把新增住房建立在棕地上的目标,实现了棕地循环利用的巨大潜力。

  用经济和税收手段刺激对棕地的再利用

  私营地产开发商来说,开发“棕地”需要极为大量的经济投入,但又缺乏明显的利润驱动。此时,公共资金的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就变得举足轻重。因此,政府对棕地再开发行为给予多种税收优惠和经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对利用棕地直接审批通过、给予津贴、低利率贷款和税收优惠;同时,严格限制建设占用绿地,在绿地上开发建设采取严格行政审批和增加税收压力。  通过多方努力,英国新增住宅建立在已开发土地上的比例逐年上升,2003年估计有67%的新建住宅是建立在已开发土地上的(包括住宅内部转换),保护了绿地,实现了棕地的循环利用。

  三、政府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

  英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国家计划与自由市场相结合、国家干预与自由竞争相结合是这种经济体制的特点。在土地市场经济中,英国政府以指导性计划、法律、经济政策等间接手段指导和干预土地市场,土地市场发育比较完善和成熟。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

  中央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

  包括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法令。实施无偿或有偿资助政策和减免税收政策;建立国有化开发机构和公共组织机构。

  通过立法使土地经济活动行为法制化、有序化

  政策法律化是英国经济立法的一个特点。政府的政策通常是通过法令、条例、通告等法律性文件公布的。强调经济行为的法制化和有序化。例如,50年代的《新镇法》是针对当时大规模的新区土地开发而制定的。1980年,针对私人集团在城区边缘的绿带区频繁无序的开发行为和政府公共机构大量闲置内城区土地的行为,中央政府颁布了《地方政府规划和土地法》,提出了加强对私人开发土地行为的控制政策,扩大地方政府对私人土地开发行为的控制的权限。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闲置的土地实行土地注册政策,被注册的土地,中央政府可以直接收回或由中央政府自行处置,也可按照当时的土地市场价出售。政策法律化,保证了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有序化和自由竞争过程中的公平性,同时,也加强了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通过各类经济计划和税收政策干预土地经济活动

  中央政府每年通过各类经济计划,对一些特殊用地的改造和特殊地区的改善提供无偿和有偿资助,因为这类土地是没有机构去开发的,明显地具有“市场失灵”现象。这类特殊用地和特殊地区包括:土地由于工业或其他商务性开发活动而受到不同的破坏,以至不对这类土地进行必须的技术处理,土地不能重新使用的荒废地,旧城区内工商业改善区以及旧城保护区。

  资助项目包括:废地复垦基金、城市计划开发费、工业商业改善区基金、城市更新基金、城市开发基金。

  中央政府通过改变税收政策(免税或补贴政策)来垄断控制土地市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某些特殊地区的土地开发。典型的例子是“企业区”的税收政策减免。根据英国政府开发企业区的政策规定,企业开发区可以免除地方税(这部分税收由中央政府偿还给地方政府)、公司所得税、土地开发税、工业培训理事会课税、加工原料进口税。

  此外,对城区内投资大、周转慢、利率低甚至亏损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公共工程、生态环境平衡保护工程等一般私人集团不去或无力承担开发的项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土地开发费用,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各类政府的税收。

  中央政府的这种经济干预目的是提高改善环境质量,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吸引私人集团开发土地,活跃土地市场。

  建立国有化开发机构和公共组织干预土地市场经济行为

  1980 年根据《地方政府规划和土地法》,各地建立了由中央政府控制管理的城市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开发城区内的废地,提供社会设施和住宅,然后将土地转给私人开发机构和公共机构。城市开发公司有权征购、管理和处置被开发的土地,自行决定土地开发的限制条件,审核批准所辖区域内的“规划许可”。

  城市开发公司的资金直接由中央政府拨给,开垦后的土地按市场平价出售,如果开垦费高于土地出售市场价,其差额由政府补贴。

  立法制度与法律监督并举。中央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必须经过议会,以法律的形式认可。议会行使其财政监督权,监督政府执法行为,从而在立法和执法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

  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

  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分为三个方面,即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批准“规划许可”和强制征购土地。

  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1986年《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土地开发必须以土地利用规划为法律依据,土地市场中的出租、出售、转让等必须以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为准。已审核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法律效率,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开发土地的行为将受到程度不同的经济和行政制裁。

  土地开发控制中的“规划许可

  尽管国家允许私人购买土地,但是土地拥有者在进行开发行为之前,需要获取“规划许可”,才能进行开发行为。法律规定,批准规划许可的权利归地方政府,地方规划局。在审核批准“规划许可”的时候,必须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私人或集团,在购买土地行为结束后,对使用土地提出限制条件,如土地用途的限制,土地利用密度的限制等。

  强制征购土地政策英国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规划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都可以强行征购私人土地,以进行公益性的公共工程,如道路开发、公共绿地。因此,政府可以在地产市场中进行各种方式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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